宣城校区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2-03浏览次数:402

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文件精神,为促进科学使用空调,节约能源资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效保护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经宣城校区管委会领导同意,现就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校区内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仪器设备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一般情况下,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窗。

2、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切实做好空调节能工作。机关职能部门要带头厉行节约,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发挥表率作用。

3、大力倡导教师公寓、学生公寓用户合理控制空调温度。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要培育科学使用空调、节约用电的良好风尚,倡导广大教师公寓、学生公寓用户合理控制空调温度,使之成为每一位公民的自觉行动。 

 

                       综合办公室   后勤与保卫办公室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