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宣城校区教师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11-29浏览次数:155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合肥工业大学宣城校区教师公寓管理体系,保证教师、行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及宣城校区后勤管理创新模式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公寓套房的入住安排、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教师公寓标间(含单间)的入住安排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诚信物业公司与学校合作协议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为保证教师公寓套房的流动性,教师公寓套房只租不售,租金标准不高于市场房租。

第六条  后勤与保卫办公室为教师公寓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对教师公寓进行管理。 

第二章      入住条件 

第七条  教师公寓套房的入住人应为合肥工业大学校本部派驻宣城校区事业编制教职工,合肥工业大学宣城校区新聘教职工。

第八条  教师公寓标间(含单间)的入住人原则上应为合肥工业大学校本部赴宣城校区授课教师。

第九条  其他申请入住教师公寓套房的学校工作人员,需呈报宣城校区管委会批准。

第十条  在满足上课教师入住的前提下,对教师公寓标间(含单间),诚信物业公司可根据与学校的合作协议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章      套房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人本人向后勤与保卫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租房的理由和个人基本情况,并由其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  经后勤与保卫办公室审核后,交由宣城校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签订租房协议书,发放住房通知书,办理入住手续。 

第四章      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合肥工业大学校本部派驻宣城校区事业编制教职工可一人租住一套;合肥工业大学宣城校区新聘教职工需两人合租一套。

第十五条  租住教师公寓套间实行履约保证制度,凡租住教师公寓的教职工必须与后勤与保卫办公室签订租住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严格履行协议。

第十六条  在承租期内,一般不再进行房屋调换。如遇特殊情况,本人提交申请,由后勤与保卫办公室核实,批准后进行调换。

第十七条  教职工在入住过程中,要爱护房屋及其公有设施,注意防火、防盗、防腐。不得破坏房屋结构,不得乱敲乱打,乱搭乱接水电,保持地面、墙面整洁完好,因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由租住人负责修复和赔偿。

第十八条  教师公寓只能由本人居住,严禁利用教师公寓进行经营活动,严禁转让、转租、转借等改变教师公寓租住性质的行为。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宣城校区管委会有权终止租房协议,收回租赁房屋。

第十九条  租住期满后,需清还公有物品,交还房屋钥匙,如发现房屋及附属设施人为损坏的,原租住人负责修复或赔偿;如有续租,经原批准机构批准,双方另行续签租房协议。对于租住期满后逾期不退还的租赁房屋,宣城校区管委会有权强制性收回。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还租赁房屋,否则宣城校区管委会有权采取措施收回。

1.调离宣城校区;

2.辞职、自动离职;

3.开除、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

4.自费出国(境)留学;

5.其他宣城校区管委会认定违反租住协议的情况。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对合肥工业大学校本部派驻宣城校区事业编制教职工,租金为300元/套·月,租金从2012年10月1日开始计算,每年按12个月收取。

第二十二条  对合肥工业大学宣城校区新聘教职工,租金为400元/套·月,由合租二人共同承担,租金从领取钥匙之日开始计算,每年按12个月收取。

第二十三条  其他申请入住教师公寓套间的学校工作人员,租金不低于600元/套·月,租金从领取钥匙之日开始计算,每半年收取一次。

第二十四条  租赁期内,水费、电费、电视收视费、燃气费等一切费用超出学校定额量,均由承租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合肥工业大学校本部赴宣城校区授课教师入住教师公寓标间(含单间)10元/床位·天。因床位资源有限,原则上要求同性别教师二人合住一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后勤与保卫办公室负责解释。

 

合肥工业大学宣城校区管委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