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宣城校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2-10-11浏览次数:731

第一条  为依法治校,加强管理,提高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结合宣城校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是宣城校区管委会领导研究和决策重要行政事项的会议。

第一章  会议的组织

第三条  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由管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参加成员为管委会主任、管委会副主任以及管委会下设综合办公室主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教务办公室主任、后勤与保卫办公室主任、信息办公室主任、财务办公室主任。根据会议内容,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四条  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管委会主任决定可随时召开。会议必须超过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五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会务组织、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的整理归档与工作。会议纪要由管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会议主持人审理、签发。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

1、讨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和校党委、校行政决议的实施方案、重要措施;

2、研究拟定校区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依据有关规定提交合肥工业大学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研究讨论主任工作报告、年度行政工作计划和报上级的重要请示;

3、讨论决定校区重要行政规章制度、修改、废止;

4、讨论决定学科学位建设、教学、科研、实验、产业、后勤、对外交流与合作、基本建设以及校区经济政策、经济管理与监控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5、审议决定召开校区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行政管理、学生工作、产业、后勤等业务性工作会议,听取系、部、室重要工作汇报,处理和决定需要集体决定的问题;

 6、讨论、决定校区人事调配、职工工资福利以及行政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7、讨论、制定财务预算方案,审定在规定额度内的预算外开支;

8、根据管委会主任职权,主任认为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

第三章  议事程序与要求

第七条  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议题由管委会主任确定。凡提请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的问题,各职能部门须在会前三天填写《合肥工业大学宣城校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议题送审表》,经管委会分管主任签署意见,由综合办公室汇总,报管委会主任审批后列入议题。未经审批的议题,不得在主任办公会议上讨论。凡需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主送部门应在会前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出处理问题的具体方案;凡需提交会议讨论通过的文稿,送审前要把政策关和文字关,在会前应复印若干份交综合办公室分送与会成员,或由综合办公室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与会成员。

第九条  议题中涉及两个及以上管委会领导分管工作的,主提议题的部门应事先征得其他部门的意见,由主提议题的管委会分管副主任与其他分管领导协商同意,并于会前就议题向管委会主任或主任指定的会议主持人做好沟通。

第十条  议事过程一般由提交议题的主报部门负责人或管委会分管领导作必要的情况汇报,与会成员就此充分发表意见,最后由管委会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决策。

第十一条  情况汇报或发表意见应简明扼要,明确阐述观点,紧扣主题。汇报、议决的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规定的时限。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十二条  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要向管委会主任请假,同时可对议题事先提出意见和建议。会后可由主持人或综合办公室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议事情况和结果。

第十三条    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议事凡涉及与会者自身利益和亲属关系等情况时,有关人员须回避。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凡涉密事项,要严格纪律,不得泄密。违者造成影响应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与会人员要集中精力开好会议,所携带的各类通讯工具不得干扰和影响会议的进行。

第五章   决议的传达与督办

第十五条   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议决事项,由管委会主任授权口头传达,或以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编发传达, 管委会下设各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坚决执行。

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议决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牵头落实;综合办公室加强对有关职能部门的催办督办力度及时收集执行情况反馈给校领导,并于每学期末将决议执行情况向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作专题汇报。

第十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由管委会主任决定对原决定或决议进行复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决定或决议与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新出台的政策相抵触。

特殊情况需临时调整决议或决议,可由管委会主任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上通报。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宣城校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议题送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