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宣城校区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4-07-18浏览次数:1418

为规范管理,加强劳动纪律,提高管理效益,确保良好的工作状态和工作秩序,提高办学效率,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校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与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合肥工业大学宣城校区的声誉,提高业务素质,忠于职守。

第二条 教职工须认真完成由宣城校区核定的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同时积极完成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队伍建设和其他公益工作。

第三条 教职工须承担班主任和班导师工作,此项工作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四条 教职工按照校区作息时间上下班,实行坐班制,单(双)周三下午进行业务学习,双(单)周三下午进行政治学习。

第五条 教职工请假必须履行手续,按时出席学校或校区规定的政治学习或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按旷工处理。教职工请假期间待遇按照学校和校区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六条  教职工不得在校区外从事兼职、兼课、经商等活动,不得参与校区外办班授课活动。教师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也不得以各种理由擅自调课、停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

第七条 教职工不得无偿占有校区资源从事营利性活动,一经查实,经所在单位批评无效者,扣发此期间的国家工资、校内绩效津贴和一切福利,校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八条 教职工应接受所在单位按照学校和校区有关规定进行的工作安排。对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者,校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九条 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教学纪律和校区管理规定的,按合肥工业大学劳动纪律、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和校区有关规定处理。严重违纪者,按照校区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宣城校区全体教职工。

本办法自即日起执行,由组织人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合肥工业大学宣城校区委员会

合肥工业大学宣城校区管委会

2014年7月15日